近日,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八大队在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一餐饮有限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大队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经查,该餐饮场所使用面积约295平方米,经营范围涵盖餐饮服务、酒类经营、食品销售及营业性演出,属于兼具餐饮与演出功能的公共娱乐场所。然而,该单位开业前未按规定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即对外营业,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大队依法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
消防部门提示:合规是底线,安全无捷径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各经营单位务必严守消防法规红线,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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