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江西新余“1·24”、河南南阳“1·19”等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人员密集场所组织逃生和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消防救援局有关要求,现就拆除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铁丝网、广告牌(完全遮挡逃生和灭火救援门、窗的广告牌)等障碍物的,应当于2024年5月30日前完成整改。前述所称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培训机构、托管机构、托育机构,养老院,福利院,卫生服务站、月子中心、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居住建筑设有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设置逃生窗口,逃生窗口可参照消防救援口设置(窗口长宽均不应小于1.0m;利用门作为逃生口的,净宽度不应少于0.8m),鼓励配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非居住建筑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实施标识化管理,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各社区、各社会单位要对消防车通道、救援窗口、消防扑救面全部实施醒目的、永久的标识化管理。
四、加强消防培训演练,提升逃生自救能力。人员密集场所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员工应当知晓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自救。要向公众提示本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本场所逃生设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山市古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1日
案例一
4月16日,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位于三乡镇白石环村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内使用的教学活动用房的窗上设置了防盗网。
案例二
4月22日,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位于三乡镇平南村某幼儿园检查时,发现该场所餐厅的窗上设置了防盗网。
以上两家单位均存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两家单位责令改正并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该两家单位分别面临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